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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天津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时间: 2024-04-23 04:32:56 |   作者: fun88安卓app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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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世界资源,减少环境污染,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的效果与利益,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天津市真实的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七条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组织生产,保证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公司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配置相应的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使用设施、设备,并按照工程设计的基本要求、实施工程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使用的散装水泥或者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进行检测验证,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在本市外环线以内、滨海新区建成区和其他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范围内施工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建筑设计企业应当根据工程预算使用水泥数量,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预先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建筑设计企业可以在建设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到原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部门办理结算手续:散装水泥使用率达到70%以上的,按散装水泥实际使用量退还预先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使用率低于70%的,不予退还预先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根据上一年水泥使用量,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预先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当年散装水泥使用率达到90%以上的,由原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部门按照散装水泥实际使用量退还预先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使用率低于90%的,不予退还预先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上一年散装水泥使用率达到100%的,当年不再预先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二十一条按照本办法应当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以任何形式批准减免,也不得截留、坐支、拖欠、平调、摊派和挪用。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水泥生产企业未达到散装水泥发放能力的,由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主任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建筑施工公司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主任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主任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不使用或者不完全使用散装水泥的,由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主任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立方米混凝土100元或者每吨袋装水泥30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3万元。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水泥生产企业、建筑设计企业、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中心责令限期补缴;对逾期仍不补缴的,除如数追缴外,按日加收欠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数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建筑设计企业、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采取虚假手段骗取退还预先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所骗取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可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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