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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人被追责!山东华沃水泥公司“8·19”较大中毒事故调查公布(附调查报告)

9人被追责!山东华沃水泥公司“8·19”较大中毒事故调查公布(附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4-04-23 04:32:14     作者:fun88最新官方网站

  原标题:9人被追责!山东华沃水泥公司“8·19”较大中毒事故调查公布(附调查报告)

  2017年8月19日9时许,位于枣庄市峄城区的华沃(山东)水泥有限公司原料车间在检修过程中发生一起一氧化碳较大中毒事故,造成1人中毒,4人因施救不当中毒,5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699万元。

  2#烧成系统烘窑作业过程中,产生大量烟气(含一氧化碳等),2#原料磨磨头和磨尾的阀门不能正常关闭严密,烟气进入到2#原料粉磨系统,造成原料粉磨系统选粉机和管道内积聚了大量烟气;

  孔向前未按照有限空间“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违章进入原料粉磨系统选粉机内,吸入烟气中毒导致事故发生,谢化光、颜景超、胡安海、朱学金在未采取进入有限空间“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安全措施和无任何劳动防护的情况下,盲目违章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1)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制度不健全。未明确部门和岗位安全生产职责,未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未有效开展有限空间辨识并建立管理台账,未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未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未严格执行作业审批制度,安全审核、批准确认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3)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未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作业人员违章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未在原料粉磨系统选粉机现场设置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

  (4)安全巡检和设备维护、保养不到位,未及时消除2#原料粉磨系统阀门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2#原料粉磨系统和烧成系统连接管道未采取可靠的隔断措施。

  (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未组织并且开展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专项安全培训,未有效组织复工复产期间安全教育培训。

  (6)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不到位。未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配备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空气呼吸器、防毒面罩,并教育监督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7)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不到位。未组织修订事故应急预案并备案,未制定有限空间事故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未定期组织并且开展有限空间专项应急演练。事故应急救援不力,现场处置措施不当,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1)峄城区经信局。履行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力,未有效督促、指导华沃(山东)水泥有限公司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规章和标准,有限空间专项安全整治不力,安全检查不深入、不细致,对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失察。

  (2)峄城区安监局。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不力,对华沃(山东)水泥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深入、不细致。

  (3)峄城区政府。履行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力,督促指导峄城区经信局、峄城区安监局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检查职责不到位。

  经调查认定,枣庄市峄城区华沃(山东)水泥有限公司“8·19”中毒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未组织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未有效组织并且开展本部门有限空间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巡检落实不到位,未及时督促消除原料粉磨系统阀门存在的事故隐患,且违章进入有限空间施救。对事故发生负直接管理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待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依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中止其党员权利。

  未全面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组织制定、督促落实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不到位,未明确部门和岗位安全生产职责,未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督促、检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二项等规定,建议由枣庄市安监局对其处以2016年度年收入40%的罚款。

  未全面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组织制定、督促落实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不到位,未明确部门和岗位安全生产职责,未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未及时组织修订事故应急预案并制定有限空间事故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未定期组织并且开展有限空间专项应急演练。督促、检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和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二项等规定,建议由枣庄市安监局对其处以2016年度年收入40%的罚款。

  未全面履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生产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力,未参与或者制定有限空间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未严格执行作业审批制度,未组织并且开展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专项安全培训,未有效组织并且开展复工复产期间安全教育培训,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使用和管理不到位,未有效开展有限空间辨识并建立管理台账,未及时有效地发现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对事故发生负主要管理责任。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建议由枣庄市安监局给予其2万元罚款。

  未全面履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生产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力,未严格执行作业审批制度,未及时制止和纠正有限空间作业未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违章作业行为,违章进入有限空间施救。对事故发生负主要管理责任。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建议由枣庄市安监局给予其2万元罚款。

  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力,未有效督促、指导华沃(山东)水泥有限公司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规章和标准,有限空间安全专项整治不力,对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失察。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2005〕30号)第三条第三项和相关规定,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力,未有效督促、指导华沃(山东)水泥有限公司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规章和标准,有限空间安全专项整治不力,对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失察。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不力,督促指导矿山科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2005〕30号)第三条第三项和相关规定,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不力,对华沃(山东)水泥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深入、不细致。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临近年关,很多工厂开始大修或进行装置检查。在受限空间内进行作业时,一定要牢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时刻注意牢记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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